李某訴李甲等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從2009年起,李某開始在李甲開辦的舞蹈培訓中心學習舞蹈,該培訓中心沒有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和其他審批手續(xù)。2010年7月14日,李某在培訓中心進行舞蹈訓練的過程中摔傷,后經(jīng)司法鑒定,李某的傷殘等級為五級傷殘。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系未成年人,其在培訓中心學習期間,李甲未盡到相應管理、保護職責,造成李某受傷,對李某的55萬余元損失,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李某的法定監(jiān)護人將孩子送到非正規(guī)的舞蹈培訓中心,負有選任不當?shù)呢熑?,應自?0%的責任。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當前,許多家長熱衷于給孩子報各種各樣的興趣班、特長班,社會上以營利為目的針對孩子進行培訓或者訓練的各種培訓機構也應運而生,但對其培訓方法、培訓質量的監(jiān)管存在漏洞,監(jiān)管主體和監(jiān)督手段都不明確。社會培訓機構的安全性問題也相當嚴峻,意外事故時有發(fā)生。本案中的舞蹈培訓中心就是沒有經(jīng)過工商注冊、也沒有經(jīng)過教育主管部門核準的開辦在居民住宅中的培訓班,屬于非法的舞蹈培訓班。父母在將孩子送到社會培訓機構前,一定要詳細了解該機構的情況,確認對方是否有辦學許可證、教師資格證等;還要實地走訪,查看教學設施、教學環(huán)境等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避免孩子在非法的社會培訓機構中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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