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翁源縣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門店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房東張某在合同期內想漲租金,故意拒收租金企圖造成租客違約的假象,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翁源法院審理認為,從租客黃某提供銀行工作人員備注的存單及其曾到公證處要求提存的相關情況,足以證明其未違約,遂依法駁回張某的訴求。
張某的一間偏僻門店,長期難以出租。2011年3月間,黃某找到張某欲租賃該門店,張某一口答應。于是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0年,租金每半年繳納1次,前兩年每月租金為1000元,以后每2年增加1次租金,并明確約定了增加的金額。同時約定,黃某如果推遲1個月以上無故不交租金,張某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門店。合同簽訂后,黃某開始經營生意,雙方履約2年多一直相安無事。經過努力,黃某打開經營局面,門店日漸興旺。見此情形,張某認為門店升值已遠超預期,便于2014年春節(jié)后與黃某商量加收租金,黃某則以合同早有約定為由,回絕了加租要求。
漲租沒談攏,張某便動起了“歪腦筋”。2014年6月間,張某向黃某提供了一個銀行賬戶,交代黃某以后將租金存入這個賬戶。2014年12月間,黃某打算向該賬戶存入2015年上半年租金時,卻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該賬戶已清戶,不接受存款。黃某便要求銀行工作人員在存單上予以注明。而后,黃某向張某要求當面支付租金,張某不予回應。黃某擔心超過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便到公證處要求提存,但公證處以沒有公用賬戶為由拒絕提存。黃某無奈,只好放棄。
2015年4月,張某以黃某無故超期支付租金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追繳拖欠租金及支付違約金5000元。庭上,原告張某訴稱經原告兩次催告,被告黃某仍拒絕支付租金,被告已構成違約。被告黃某則辯稱,所謂拒付租金完全是原告蓄意造成,事實是原告為求漲租不成,故意拒收租金造成被告違約假象。黃某當庭在法庭的見證下一次性交清租金給原告,并向法庭提供了銀行工作人員備注的存單及其曾到公證處要求提存的相關情況,以證實自己未曾違約。法庭經過審理查證,認為原告所述缺乏證據支持,反觀被告積極支付租金并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因此,法庭對其所述予以采信。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梢?,房東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租客“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本案中,租客黃某因提供證據證實了是房東張某拒收租金,而非自己有意拖欠,因而獲得勝訴。但現實中,很多租客并未像本案黃某一樣事先做足充分準備,導致在被訴時陷入被動狀態(tài)。法官提醒,遇此情形,租客可通過公證提存的方式完成支付租金義務。租金一旦依法提存,租客只需將提存事實及時通知房東,提存產生的費用均由房東承擔。即便公證提存如本案未能實現,亦可留下相關證據證實意欲提存的行為,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廣東省韶關市翁源縣汪次安 林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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